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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8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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