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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8

  1、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

  (1)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和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包括:

  (1) 立项申请报告批复及计划立项批准文件;

  (2)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7) 征拆用地批文、征拆范围绿线图及补偿文件;

  (8)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书;

  (9) 规划控制线及审核意见;

  (10) 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

  (11)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及审批图;

  (12)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及附图;

  (13)建筑总平面审核图;

  (14)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15)公安消防审核意见书;

  (16)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17)建筑物室外配套设施设计要点及说明;

  (18)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

  (19)人防工程审核意见;

  (2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1)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

  (22)监理中标通知书;

  (23)建筑设计中标通知书;

  (24)施工承包合同;

  (25)施工监理合同;

  (26)建筑设计合同、设计委托书;

  (2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受监工程通知书;

  (28)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及安全受监通知书;

  (2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承包人可以在送达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面附函,注明发包人如果认为竣工验收资料不全,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指定日内提出书面要求,预期未提出视为资料齐全。

  3、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1)仔细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验收条件是如何约定的,《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验收设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2)如果合同有类似约定,承包人应该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专人送达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3)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必须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通过快递、EMS以及公证方式,有效送达。

  4、发包人以各种理由阻扰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怎么办?

  (1)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效地向发包人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予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视为验收合格。

  5、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只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验收是否有效?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验收是有效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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