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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行为要怎样界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0

  建筑工程转包的危害是很大的,承包单位将自己的建设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一旦工程出现什么问题,就会找不到责任人,这将会导致责任的混乱,是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工程转包行为要怎样界定呢?

  一、什么是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工程转包行为要怎样界定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2)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三、转包的类型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

  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对实际施工、采购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用的;

  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合作、个人承包等名义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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