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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2

  拘传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来说,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被合法传唤两次未到的当事人。但是拘传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拘传的程序是什么?拘传的变更和解除又是怎么样的。

  一、拘传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依法拘传的程序大致分为7步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的,案件经办人应该填写《拘传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地点也是有讲究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那么在实际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和县的,拘传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同时应该让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实践中,如果出现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到犯罪嫌疑人到案。

  4、拘传时间的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通过拘传,将被拘传人带到机关内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6、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拘传,同时也不得影响被拘传人的工作和生活。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需要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放回,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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