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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私财物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7

  一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财务的支出和使用是拥有一定的权限的,如果因为个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是有可能出现渎职的现象的,也就是对公司财务进行非法挪用。那么挪用公私财物是怎样规定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挪用公私财物是怎样规定的?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如果是国有,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国有,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挪用公私财物是怎样规定的?对于是否挪用公司财物进行认定,要考虑当事人挪用的物资是否属于公款范围,以及是否有利用公款进行谋利活动等。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恶劣程度,当事人所受到的法律处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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